|
||||
2009年1月1日起,塘沽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待遇支付、业务经办等将与天津市区统一。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调整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参保人员可享受补助、住院、门诊特殊病等救助待遇。
2009年1月1日起,塘沽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调整为:在职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不需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必须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1%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补助费,并代扣代缴个人医疗保险费。暂时没有能力按上述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可选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职工和退休人员只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单位按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6.3%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可享受补助、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但不建立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名义参加医疗保险,按月到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医疗保险费,并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
2008年底以前已经在塘沽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9年1月1日之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人员,将获得一定的补助。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符合全市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塘沽区原医保政策规定的社会统筹起付标准(3200元)以上部分,其中属于门诊医疗费且发生总额在5000元以内的,第一年补助25%,第二年补助20%,第三年补助15%;属于住院(含全市统一规定的门特病)医疗费用,第一年补助8%,第二年补助6%,第三年补助4%。除天津市政策规定的门诊特殊病,塘沽区扩大了对9种门诊特殊病的医疗费用补助,对年度内发生超过全市规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补助70%。对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费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补助5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补助60元,并按全市大额医疗救助标准报销后,补齐到塘沽区原医保政策规定的报销水平。对符合全市规定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可在经过塘沽区医保局核准后,对具备补助标准的人员由塘沽区医保局或用人单位办理银行卡,由医保局直接把补助费划入卡中,企业定期到医保局办理取卡手续,发放给参保人员。
医保制度与全市统一后,可按照塘沽现在的报销办法和报销标准到塘沽医疗保险管理局报销2008年的医疗费,从2009年1月1日起,新的医疗费将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按全市统一规定报销。个人缴纳的2%全部划入拥有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名下,然后由塘沽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按照职工不同年龄段再划入相应的一部分。今后,塘沽区的参保患者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只需在定点医院的医疗保险结算窗口交付个人自付的费用,其余应由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由定点医院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直接结算,免除了参保患者提前垫付的经济负担以及参保单位经办人员的奔波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