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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交管局了解到,2009年年度机动车检验将于1月15日启动。
1月15日至12月15日为机动车检验时间,行驶证签注“检验合格至2009年某月有效”章的,应按检验合格有效章签注日期对应月份检验,也可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前检验。机动车参加检验时,由机动车所有人如实填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由交警审核该表等手续并查验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可在机动车所属行政区域内自主选择机动车检测站检验,经查验合格和检验合格的车辆,机动车所有人凭行驶证和管理卡及检测合格报告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等到所属交警支队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所有人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交警支队须核对机动车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凡交通违法记录或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交管部门提示,特型车由市车管所统一安排到具备特型车检测条件的检测站检验,不能上线检测的,由市车管所派员人工检验;悬挂农机牌照的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须到机动车检测站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尾气排放不合格的,应按有关规定治理;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年度检验,由机动车所有人到市车管所办理注销手续;车辆号牌破损、褪色的,须到车管所办理换领号牌手续并更换号牌后方可参加检验;因赴外省市作业不能返津参加年度检验的车辆(大型载客汽车除外),应由机动车所有人持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到市车管所办理异地委托检验手续;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检验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罚机动车所有人;凡车身粘贴、悬挂、喷涂广告的(除定线行驶的公交车外),须撤销广告后方可办理检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