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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案昨日上午一审宣判,天河法院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他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
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案昨日上午一审宣判,天河法院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他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其弟董德伟和同窗赵书亚因犯内幕交易罪,分别领刑四年和一年九个月,而董德伟罚金高达人民币2500万元。宣判后,董正青坐在法庭用手掌击地而被拖出法庭。
此案被称为“中国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
如何认定内幕信息?被告若否认,又该怎样证明内幕交易的存在?如何判刑和罚金?天河法院对争议的5个焦点逐个分析宣读。
业内人士称,此案的判决将有示范性意义,对中国股市未来的发展也有深远影响。
判决结果:(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三位被告均表示将提起上诉。)
董正青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董德伟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万元。
赵书亚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昨日上午,天河区法院能容纳60人的法庭座无虚席,共同等待结果。法官用了近8分钟时间宣读完了判决书。在询问三人是否提出上诉时,三人异口同声大声的喊到,“上诉。”当准备带被告人离庭时,三被告又同时表示有话要说,法官称每个人有三分钟的时间。
宣判现场 大叫“凭什么不让我发言”赵书亚和董德伟先后发言,两人情绪十分激动,称“感谢法庭的辛勤工作,但案件审理超过了19个月,本已经超期,却等到了今天这样的结果,十分不公平。”法官则打断称,法庭中途的延期审理等都是经过法定程序而得到批准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两人却随之更加激动,情绪失控,法官认为法庭秩序严重受扰,于是终止了董德伟的发言,并要求法警将三名被告带离法庭,而董正青则见状坐在地上,用手掌拍打地面,大声叫到“我要发言,凭什么不让我发言。”法官随后宣布闭庭。对于法庭结尾阶段的小插曲,出乎旁听人的意料。
被告人在宣判是否有权利发表陈述?来自上海的辩护律师刘海青律师事后接受信息时报记者采访称,法律没有明确要求在宣判阶段被告人是否有陈述环节,这属于法官自由裁量,如果被告人言辞激烈或者法庭秩序受到影响,法官是有权利终止被告人陈述的。
审理查明 应付证监会调查联手做伪证天河区人民法院先后于2008年7月18日、8月1日两次开庭审理,昨日首次公布查明的事实,法院审理查明,“从2006年2月开始,时任广发证券总裁的董正青以支持延边公路股改为由,多次要求董德伟买入延边公路股票。同年5月中旬,董正青利用其掌握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的内幕信息,向董德伟泄露该内幕信息,建议董德伟买入和卖出延边公路股票。同期,董正青又将该内幕信息泄露给赵书亚。
董德伟利用该内幕信息,在2006年5月10日至同年6月5日期间,利用其控制的多个他人账户买卖延边公路股票,获利人民币2284余万元。赵书亚利用该内幕信息,在上述期间,利用其控制的账户买卖延边公路股票,获利约人民币100万元。
为应付中国证监会调查,董正青、董德伟、赵书亚经密谋,由董德伟、赵书亚伙同他人向中国证监会作伪证。期间,董德伟指使多人迅速提取买卖延边公路股票的全部资金。
焦点1 “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是否内幕信息?法院认为: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由于“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直接导致延边公路经营范围、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信息一旦公开将对延边公路证券市场价格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而且在2006年6月5日延边公路发布公告之前,延边公路从未在指定媒体公开披露该信息,因此,“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属于内幕信息。
焦点2 如何认定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法院认为:在2006年2月至5月10日前,广发证券确定要以借壳方式实现上市目标,但没有确定具体的借壳目标公司。2006年5月10日,广发证券出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借壳上市》方案,确定以辽宁时代和延边公路为备选壳。由于该方案中借壳目标公司明确,有具体的借壳工作安排,该消息一经公布将对辽宁时代和延边公路的证券价格造成重大的实质性影响,因此,2006年5月10日应认定为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
焦点3 董正青是否内幕信息知情人?法院认为:董正青自2003年6月至2007年6月一直担任广发证券的总裁,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有决策权。从2006年2月开始广发证券董事会即已授权董正青领导的经营班子负责借壳上市工作。期间一直由其主持借壳上市工作,并参与了决定借壳延边公路从酝酿、讨论、研究到确定的全部过程。董正青在其提交的辞职申请中亦自认是借壳上市工作的主要领导者、决策者、推动者和参与者。因此,董正青作为广发证券的总裁,主持并参与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工作,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