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在职或离退休人员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救济费。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本市支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范围做出新的规定。
新规定要求,女性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可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其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的妻、母、祖母、外祖母应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新规定明确,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领救济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家居本市的,应由死亡人员原工作单位向参保地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死亡人员无原工作单位的,应由供养直系亲属直接向居住地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凡家居外省市的,供养直系亲属应提供当地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材料,交死亡人员原工作单位,并由原工作单位向参保地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提供材料不充分的,应按要求予以补充。
新规定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新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