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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老年痴呆发病率日趋增高,据不完全统计,我国65岁以上人群中患重度老年痴呆比率达5%以上,80岁以上患病率达15%至20%。天津市老龄委统计数据显示,我市60岁以上老人数量已达150万,患痴呆病老人数量十分庞大,身处这一特殊人群的老人如何正常行使权利,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2006年4月,70岁的吴老太患脑出血入院开颅,同年10月出院,后神志不清、瘫痪在床。吴老太老伴年近八旬,患有癌症,长期卧病在床,二老膝下一子两女,轮班照顾老人,医药及生活等费用每年都要花掉十余万。
吴老太名下有一处南开区住房,为解决沉重的费用负担,三子女经与父亲商量,决定卖掉这套房,但因吴老太已无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2008年夏,三子女来到河东区法院,申请宣告吴老太无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医疗机构向法院提交诊断书载明,吴老太“脑出血、神志不清、失语、右瘫痪”,司法鉴定机构对其行为能力鉴定结论为“脑器质性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综上判决,宣告吴老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综合其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另指定大女儿为其监护人。
从法律上讲,吴老太大女儿成为其监护人,即有权代她卖房并支配相关财产。近日,兄妹三人卖房得款60余万,全部用于二老看病及日常生活所需。
“我们就是想让老人的钱能真正用到老人自己身上。”吴老太大女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以前三家轮流照顾,现在母亲由我监护,开销我支配,大哥和小妹抽空探望,我们能更好地尽赡养义务了。”她表示,对二老生命力和晚年生活都充满信心。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李艳萍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可向法院或民政部门申请,认定单位会根据当事人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医院诊断、鉴定来认定,不具备鉴定和诊断书的参照群众公认当事人精神状态认定,但必须要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活动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可成为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也可在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村委会同意下成为监护人;病人单位或住所地居、村委会及民政部门本身也具有担任监护人的资格。”李法官进一步介绍。
李法官指出,日常生活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承担起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责任。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财产,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还要赔偿损失。同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