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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孙某在向他人账户内汇款2万元后突然反悔,遂要求银行为其“抹账”,并追回汇款,但他的要求遭到了银行的拒绝。为追回汇款,孙某将银行告上法庭,但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2008年10月21日,男子孙某收到一条诈骗短信,要求其将2万元钱汇入指定账户。孙某误以为是自己的姐姐发来的短信,遂于当日9时许,到银行办理银行卡汇款业务,并填写了银行卡存款凭条,向“姐姐指定”的户名为刘某的账户汇入现金2万元。银行按孙某要求,向指定账户汇款并收取手续费50元。孙某在存款凭条上签字确认后,银行为其打印了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但后来孙某发觉汇款错误,要求银行采取措施,但被银行拒绝。随后,孙某将银行告上法庭。孙某表示,汇款完毕后,他发觉汇款错误并在5分钟内返回银行要求银行采取措施,而银行无理推托导致他所汇现金被他人支取,故要求银行退还其现金2万元,赔偿经济损失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而银行辩称,他们按要求为孙某正常办理汇款业务,此业务自孙某收到银行卡存款凭条后交易完成。没有正当法律程序,银行已不能采取措施划转该笔汇款。如孙某有损失应向收到汇款方主张不当得利或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银行不存在任何过错,故不同意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办理汇款业务,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按原告填写的银行卡存款凭条内容向其指定账户汇款。原告在存款凭条上签字确认,被告为原告打印了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交易成功。依照“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过错,但却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银行规定,差错处理必须坚持“更改有据”的原则,杜绝应客户要求无故抹账、擅自抹账、随意抹账。所以被告未将原告主张受骗、错汇的款项款止付,不存在过错。原告所汇款项如系诈骗,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该笔款项,在未确认为罪犯的“赃款”之前,收到汇款方是处于一种“不当得利”的民事侵权状态,原告可以起诉对方要求返还财产。现原告起诉被告返还并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据此,蓟县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