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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北京市新修订的《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将正式施行,公办学校教师如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代课或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将负法律责任,受到处理。其中特级教师如果被发现有偿家教将被剥夺特级称号,其他公办教师如有偿家教,将影响绩效考核结果,最终影响到教师绩效工资水平。(据2月11日《北京日报》报道)
在职教师工作之余,在社会办学机构兼职代课或直接开办家教班捞外快,这在全国有一定的代表性。对此,社会上也存在较大的争议。来自教师的观点大多认为,好不容易赶上知识有了点价值,我们可以用知识赚钱了,偏偏又对我们进行这样那样的限制;受益的学生或家长、赚了大钱的社会办学机构,从“投入产出比”的角度,则认为有偿家教有益无害;而家教效果不好,或请不起家教的学生及家长,则普遍反对有偿家教。
只要应试教育不改变,有偿家教就必然有市场,而有市场就要有规范。北京市出台法规规范这一问题,其意义主要有三个方面:
其一,保证职务教学不受影响。在精力有限的情况下,在职教师搞有偿家教,必然对职务教学敷衍了事,从而对没有条件进入家教班的学生形成伤害。从制度设计上对此加以限制,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
其二,有利于树立“重职业操守,讲职业道德”之风。公开课上不露真功夫,真才实学留着在家教班上讲;谁交钱进了我的家教班,我就对谁另眼相看。这样的态度对没有进家教班的学生伤害很大,甚至教师、学校以及整个中国教育的形象因此受损。规范有偿家教,有望遏制这一点。
其三,有利于明确家教主体的权责。有偿家教虽然也是劳务交易,但是这种交易对于学生、家长来说,权利很虚,义务很实——因为家教的“产品”没有具体标准,难以追究责任;而对于教师一方来说却正好相反,权利很实,听了课就要交钱,义务却很虚,讲成什么样当时无法验证质量。近年来,家教质量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规范有偿家教,有利于明确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
当前在职的高级教师,都是社会上“炙手可热”的人物,不少学校对他们都存有一点娇宠心理,不肯把他们的工作量排的过满,不愿过多得罪他们。而不少家长又有请家教的需求,所以有偿家教的需求日盛。但是立法、行政要考虑的,只能是公共利益,所以“公办校教师进行有偿家教将负法律责任”,也就成了早该如此的顺势之举。(方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