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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房屋中安装家庭智能系统设备,却始终未给开通,被业主告上法庭。因违反合同约定和售房宣传承诺,开发商构成违约,但按原告要求维修会影响其他业主,法院认可开发商以替代产品恢复相关功能。
赵某在河西区买了套房,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付款。合同及宣传材料均写明,房屋安装了可视对讲、紧急救护、门磁窗磁防范、燃气泄露报警、家庭智能控制、五表(自来水表、电表、煤气表、热水表、暖气表)远传等设备。但赵某入住后,上述设备至今未开通,经多次交涉未果,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被告开发商辩称,宣传资料并非合同约定。原告购买的房屋确已安装上述设备,不知何因未能开通。设备管线是建房时预埋的,其中包含小区内所有电话、有线电视和宽带等线路。如按原告要求修复设备、更换管线会影响小区其他业主,故被告提议,可用红外线替代产品恢复设备功能,但不同意原告开通设备的诉请。
河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购买的房屋系被告建设开发,被告配有相关系统设备,但至今未能开通,违反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也违反原告购房时被告发放的宣传资料中的承诺,构成违约。但原告未就违约金提出主张,本案不予涉及。
考虑到被告修复更换管线,势必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与工作,原告请求将上述设备开通,难予支持。被告表示可用其他设备替代,能达到合同约定或宣传资料写明的功能,故被告此举应视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及承诺,予以照准。一审判令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负责安装相关设备,并恢复设备功能。诉讼费8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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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