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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局将在今年加大力度推进公务员相关制度建设,其中包括会同中组部研究制定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积极推进分类管理和聘任制制度建设等重要举措。这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士秋在召开的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上介绍的情况。(3月4日《东方早报》报道)
随着2005年出台的《公务员法》,近几年公务员主管部门陆续出台了公务员奖励、调任、职务任免等10个配套法规。这一系列法规都是以《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予以辞退”为准。而早在去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年~2012年工作规划》就明确提出,要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
那么,“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予以辞退”是不是就是正常退出呢?我以为不是。诚如中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教授所言,公务员“德能勤绩廉”五项考核中,除了“绩”较易量化外,其余指标都难以衡量。暂且不论两年考核不称职,什么情况下才是不称职,怎么考核不称职,由谁来确定不称职等等,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和可伸缩性,即便都能量化并做到一视同仁,相关退出也只能算是非正常的。因为公务员的正常退出,既不是“罪刑法定”的因果报应,更不是“请神容易送神难”的有限退出,而是基于治昏驱庸和优胜劣汰的自然更替。
譬如两年前,为了提高和改进公务员的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韩国首尔市政府实施了“3%公务员淘汰制”,选出欠缺工作能力或工作态度不好的102名公务员,组成“现场纠正推进团”进行淘汰。由于采取了强制淘汰机制,这一做法后来得到积极响应和舆论广泛好评。不难看出,一个正常的公务员退出机制,必然是一个令公务员时刻为自己的饭碗而担心的机制。
事实上,从1995年到2006年1月《公务员法》的一系列法规,有关公务员辞职、辞退的规定不可谓不明确、不具体。而如此大的努力,最后还是没能非常有效的疏通公务员的出口,一个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相关法规的制定都是以“不正常退出”而不是以正常退出为基调。可以断言,如果这种基调不改变,即便相关工作做得再具体再细致,充其量也只能是“完善系列”。(樊艳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