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本报日前刊发的《报废旧汽车都市新垃圾》报道,在社会上引发关注。针对一些车主对停运旧汽车“废而不弃”的情况,笔者通过对综合执法、公安、环卫、街道办事处等各有关部门和旧车车主采访发现,主观上不愿抛弃和客观上能够“生存”,是造成这种情况的两大主要原因。
车主:“废而不弃”更为划算
据了解,汽车到了报废期后,如果车主把停运旧汽车按照规定交由汽车拆解厂,只能按废品变卖,一般只能卖数百元。可如果把旧汽车留作占用公共场地的“私人空间”,特别是把空间较大的厢式汽车当作仓库甚至居所,要远比卖废品合适。因此,车主在主观上不愿抛弃旧汽车,尽可能地“物尽其用”。特别是占用道路和旧小区的庭院、甬路,不交停车费更是划算。本市目前“废而不弃”的旧汽车,多数停在这些地点。而旧小区的庭院、甬路一般都比较狭窄且居民较密集,有这些旧车长期横亘挡道,越显这些城市新垃圾的危害更甚。
职能部门:管理存在“真空地带”
而对于这些城市新垃圾和其主人的不当行为,现行的法规没有明确的处置条款,因而也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许多废旧汽车车主的上述不当行为,就是利用法规缺失和管理部门归属不明,在这“真空地带”得以“生存”。对于占用小区的废弃旧汽车,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因它是个特殊物件,不便把它当垃圾和杂物处理,因而在职责上“难以出头”。当居民反映强烈时,他们往往找到公安部门。而公安派出所说这不属他们管的被盗车辆,交管局车辆管理所则主要管理有牌照的车。综合执法局管理范围广,但如果堆放的是传统的垃圾杂物,他们可以责令和组织清理,但车辆没有明确列入此范围。环卫部门表示,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天津市生活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等规定,他们只处理生活垃圾。对于废弃旧汽车不好简单归于此类,又涉及私有资产权属问题,他们无能为力。
看来,对于这一新的社会问题,还需要各有关部门修订针对性更强的新法规,并合力予以恰当的处理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