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作为我们运动员,常年忙于训练,真的要我们对国家大事提出什么合理建议,其实也不太现实。”3月8日,刘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网上的一些声音我也都看到了,我觉得大家有这些想法真的挺正常的,换个角度如果是我的话,可能也会觉得缺席了两年的政协委员有点不称职……”(据3月9日人民网报道)
刘翔的此番表态,无疑是明智之举。其实,对于政协本身的制度完善而言,包括像刘翔这样的委员是否自承“不称职”并不重要,也不是问题的关键。而关键在于,要用严密完善的制度来防范和避免委员们类似刘翔这种“不称职”。
具体来看,笔者以为,这样两个方面的制度规范应不可或缺:其一,在入口方面,应完善和健全政协委员的遴选、推举制度,保障委员们参与政协活动的实际履职能力。比如,在遴选和推举政协委员的标准和条件上,不能只看重一般的社会名气、声誉,而不注重其切实参与政协活动、履行委员职责的主观意愿和客观条件,同时,也不能只看重个人在本行业或领域内的专业能力,而不注重其议政能力和素养。像刘翔这样比赛和训练任务繁忙的一线运动员,有关部门又何必非得在事先因他专业出众而勉为其难地推荐其当政协委员,最终弄得两头都那么“无奈”呢?
其二,在出口方面,也应进一步细化政协委员更具约束力的退出机制。针对刘翔的连续缺席会议,此前已有政协委员尖锐直言,“要是我就主动辞职”。依据现行的政协章程,“主动辞职”的渠道确实是存在的,如第28条规定委员“有声明退出的自由”。但这样一个“声明”式退出渠道刚性约束力的缺乏,也是显而易见的。笔者以为,更应以制度化的方式对这种长期请假的“不称职”说“不”,如建立一个具备强制约束力、现实可操作的委员退出机制。(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