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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在京举行的政协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马大龙发言指出,有必要认真反思我国科技奖励制度,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结合当前科技奖励中存在的问题,他提出了几点建议:一、延长评奖周期,各类奖项评奖周期延长到2至3年;二、调整奖项设置,减少科技进步奖中面向市场的成果奖励;三、完善评审机制,奖励候选项目应有3至5年以上稳定有效验证或应用后才能申报。
委员在政协大会上郑重提出要反思我国科技奖励制度,并为现有制度提出系统的改进建议。大家不禁会问,国家科技奖评选出什么问题了吗?现有制度有哪些问题需要“认真反思”呢?新闻中没有披露,但我们深究一下新闻背景就会发现,在2007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由原三鹿集团申报的“新一代婴幼儿配方奶粉研究及其配套技术的创新与集成”获得了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而原集团董事长田文华竟然名列该项目主要完成人之首。此次大奖颁发时间就是在2008年1月,事隔不到两个月,三鹿集团就接到了消费者的投诉。之后的事态发展已经路人皆知了,“主要完成人”田文华也成了阶下囚。这样的产品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使我国科技奖励制度的严密性大打折扣。这件发生在科技奖励中的“三鹿事件”,为马大龙委员的提案提供了事实佐证。
从三鹿这一案例中我们至少可以看出两个问题,第一,三鹿奶粉能够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其“进步”体现在哪里,是否就是通过添加所谓“蛋白粉”提高奶粉的蛋白质含量呢?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就此给公众一个说法。
第二,田文华作为集团董事长,在为整个集团掌舵之余,还有精力以“主要完成人”身份参与科技创新,真是难能可贵。但这并不能表示田总在项目中担当核心,只是当前科技奖励获奖者论资排辈现象的一个实例罢了。
当然,三鹿奶粉只是个案,不能由此全面怀疑我国科技奖励制度,但该委员所谈的反思和改革也绝不仅仅就三鹿这一个案而言。他的矛头是直指面向市场的企业产品申请国家科技奖励现象的。
他提出的“减少面向市场的成果奖励”和“有3至5年以上应用后才能申报”等建议切中科技奖励中类似三鹿事件的要害,我们真的应该给申请奖励的科学成果以更多的检验时间,尤其是食品药品,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生命安全,颁奖更应该慎而又慎,食品中不是随便添加什么AA、DHA之类不知所云的物质就叫科技进步的,消费者的生命不是食品企业包装新产品的实验场。
企业是需要某些光环的,这与效益直接挂钩。而国家颁发的“科技进步奖”比所谓“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更加耀眼,更是企业追逐的对象。这类奖项更应该谨慎颁发。
延长评奖周期、设定3至5年的应用时限等措施,不仅是增加对项目本身的检验,也是对评奖机构考察认定科技项目能力的检验,拿三鹿项目来说,对其“科技进步”的认定过早,在项目评选过程中,还没有测定产品中三聚氰胺含量是否超标的意识,致使问题事后才暴露出来,严重影响了国家科技奖的权威和形象。(刘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