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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一家火锅店的经理利用赌博网站的账号发展下线代理,进而组成网络赌博团伙,接受投注额达1490余万元。日前,河西区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7个下线也一并被处刑。
涉案人员七男一女,除苏某经营一家火锅店外,其他人都没有正当职业。据查,苏某获得了互联网上一个名为“威尼斯”的赌博网站的账号“sff18”,并利用它发展下线代理,进而组成了包括股东、总代理、代理及所属会员的网络赌博团伙。苏某使用的股东账号“sff18”下属18个总代理账号、52个代理账号和156个会员账号。2008年5月1日至6月4日间,苏某利用上述账号共接受下属会员有效投注额共计1490余万元。其余7名被告人也分别用“威尼斯”的赌博网站的总代理账号或代理账号,在该网站发展下级代理和会员,接受投注额从20余万元到680余万元不等。
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在网络监管工作中发现该赌博网站,将上述8人先后抓获归案。由于开设赌场罪是《刑法》修正案中的内容,所以法官对此比较慎重,“虽然涉案数额巨大,但不可能重判。”据介绍,参考本案相关被告人的涉案金额、社会危害等情节,对比曾经在上海(涉案金额60多亿元,主犯判刑5年,罚金500万)和湖南(涉案金额2900余万元,主犯判刑2年,罚金40万)的相关案件,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针对“开设赌场罪”涉及的法律问题,河西区法院刑庭庭长李学智介绍说,2006年6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法和最高检据此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确立“开设赌场罪”这一新罪名,并从2007年11月6日开始实施。
开设赌场罪是从赌博罪中分离出的新罪名,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只要行为人符合上述行为特点,不论组织的人数或者赌博金额的大小,都将构成本罪。对于赌博罪,最高判处3年有期徒刑。而对于开设赌场的量刑更重,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情节严重,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李学智指出,最近在法院审理的赌博犯罪中,赌场的形式逐渐呈现虚拟化的特点,像本案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而赌博方式也越来越多,不仅局限于麻将、棋牌等,还扩大到赌球,甚至任何竞赛性的活动。“开设赌场罪”罪名的设立,对社会上日益增多的网络化赌博犯罪,将起到有效的打击和遏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