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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年来,我国政府在文物追索国际合作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单霁翔:打击文物走私和促进文物返还原属国,也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共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5年《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正是这些共识的集中体现。我国于1989年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公约,1997年加入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5年公约,充分表明了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促进流失文物返还的原则、精神的尊重和支持,也为我国与有关国家之间的文物返还国际合作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同时,我国积极推进与有关国家之间的文物返还双边合作。先后与秘鲁、印度、意大利、菲律宾、希腊、智利、塞浦路斯、委内瑞拉等国签署了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双边协定,并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2009年1月,我国又和美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旧石器时代到唐末的归类考古材料以及至少250年以上的古迹雕塑和壁上艺术实施进口限制的谅解备忘录》,美方对部分中国考古材料和艺术品实施进口限制。美国是中国文物的主要流向国,谅解备忘录的签署使我国在防止文物非法流失、打击文物走私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实践证明,加强文物返还国际合作,通过法律、外交等途径追索非法流失的中国文物,对于抢救保护文化遗产,维护国家文化权益,打击文物犯罪活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记者:通过您刚才所介绍的这些国际合作方式,我们在实施文物追索方面取得了初步进展,能否列举部分案例?
单霁翔: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我国多次使用法律手段成功追索了非法流失境外的中国文物。如1998年从英国索回走私出境的我国文物3400余件。2001年从美国佳士得索回走私出境的河北曲阳五代王处直墓彩色石雕像。2003年从香港佳士得索回被盗的河北承德珍贵文物49件,从美国索回陕西西安汉墓中被盗掘的6件陶俑。2008年从丹麦索回走私出境的我国文物156件。
此外,在部分存在法律障碍或当事方具有强烈友好意愿的情况下,通过与国外有关博物馆和收藏者的沟通、合作,多批流失文物归还中国。如2001年加拿大国家美术馆将龙门石窟石雕佛像1件归还中国。2004年和2005年海外华侨将龙门石窟佛造像捐赠回国。2005年瑞典东亚博物馆将1件汉代陶马俑归还中国。2008年日本美秀博物馆无偿归还我国被盗的山东博兴北朝石刻菩萨造像。
记者:对于实施海外流失文物追索,国家文物局今后有哪些工作安排?
单霁翔:中国文物的非法流失既有历史问题,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社会公众对此次拍卖事件的关注和探讨,必将对我们的工作及整个流失文物返还领域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我们将在既有工作基础上加强以下方面:
首先,在积极追索历史上流失文物的同时,做好国内现有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把好国门,防止出现新的文物流失。我们已经在全国设立了14个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建立了一支经验丰富、忠于职守的文物鉴定审核专业人员队伍,不断加强文物进出境审核的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其次,要进一步加强法规建设,特别是不断完善关于打击盗窃、盗掘和走私的国内法规体系,使我们开展国际文物追索时,具备更加有力的国内法规支撑和依据。
第三,进一步加大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的调查工作力度,支持国内专业机构投入更多的经费和人员力量,有计划地开展包括圆明园流失文物在内的专题研究,通过长期不懈的努力,全面收集、整理和研究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的有关情况,准确掌握流失文物的基本面貌和重点文物的翔实信息,为文物追索工作提供重要的基础信息和研究平台。
第四,积极通过外交和国际合作努力,加快解决历史上流失文物的返还问题。我们将更加主动地参与文物返还的国际合作,充分阐述我国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的原则立场,增强我国在国际文物返还领域的话语权,维护我国的文化权益。积极支持和参与教科文组织制订二战流失文物原则宣言的相关工作,使这一文件能够充分体现文物返还原属国的基本精神,成为相关领域国际合作的普遍准则和指导方针,并为战争期间流失文物等返还问题确立公认的国际准则,推动圆明园文物等流失文物返还中国。
最后,我还愿意再强调,社会公众和各相关机构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和意识的提升是今后防止文物流失、促进文物返还的强大动力和有效保障。我们要求各级文物部门认真学习和大力宣传我国关于文物追索的政策方针,号召、推动国内的文物收藏机构和收藏者树立这方面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理念,不去关注和购买来路不明的文物,对此方面行为保持警觉,更不能为盗窃、盗掘、走私文物的犯罪分子销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