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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
第二十三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
(二)因出国(境)定居等原因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的。
第二十四条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调离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或者因其他原因组织关系迁出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自行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十五条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委决定,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总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