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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附属中学发生了腐败窝案,其原校长、原党委书记以及原副校长均因暗箱操作,收受贿赂,贪污腐化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见本报昨日2版报道)
这样令人震惊和愤怒的校园腐败案,或许能引发我们很多的思考。《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但是必须属于自愿行为,禁止学校把捐资助学和录取学生挂钩,禁止以钱买分和以钱择校的行为发生。但是由于是否自愿一般情况下很难得知,而招生方式和名额以及录取分数又是由学校内部划定,使得捐资是否与入学挂钩也难以查明,这使得学校的贪官们以贪婪的目光找到了制度的阿喀琉斯之踵,将学生按分数分段,设立校中校,实验班;收取借读费,赞助费,打种种擦边球,以罪恶的创造力搜寻着每一个蕴藏财富的空隙。
对此,我们不禁要问,为何仿佛已经无懈可击的制度依然存在着如此巨大的阴霾?制度实行的关键在于监督,这种种问题的诞生无不出于监督的缺失。广西大学附中人事财务上归广西大学管理而在业务上却受当地教育局的领导,本身管理层次上就存在一定的混乱,不同机构分管同一单位必然会产生职权漏洞。就如捐资助学款本身是该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协调财政部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而制订收费方式标准以及收取费用的人员却是隶属于广西大学管理,这就使得职权交接产生的缝隙让贪官们有空可钻,即便私设小金库也难以被查知。况且该校监督管理上长期缺位,捐资助学款是在体制外长期运行,开支随意。
进一步说教育资源不平衡问题也的确是个原因,尤其在相对落后地区,重点院校占据着绝对优势的教育资源,这使得学校领导可以掌握孩子的未来,并因此而拥有种种特权。但是现实中重点院校历史悠久,师资设施雄厚,受到政策更多倾斜也是难以在一时改变的事实。实现教育平等除了在政策制度上逐步完善教育资源的平衡外,更多的是需要教育机构质量和水平的整体提高。(张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