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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卫生部门统计,2010年本市将现新生儿出生高峰,因此保障全市育龄职业女性生活和医疗保健的生育保险就显得尤为重要。本市生育保险制度从2005年9月1日启动至今已有三年多时间,今年参保人数将达到200万人。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该项保险给生育家庭带来的最直接影响便是过去动辄上万元的生产费用改由政府“埋单”。
参保职工可享统一报销标准
据了解,在正式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前,本市女职工的生育费用报销标准是“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而实施生育保险制度后,女职工的产前检查费、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四项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全市参保职工都可享受统一的报销标准。此外,从去年10月1日起,本市生育保险提高了产前检查费定额支付标准。很多享受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完宝宝后发现,她们在怀孕及分娩的过程中,几乎没花什么钱。
八成女职工孕产费用保险支付
在市内一家二级妇产医院生产的陶女士向记者出示了她的“生产花费明细”和“生育保险报销明细”。怀孕期间,陶女士详细记录了自己的“生产花费明细”:产前检查做了四次B超,加上每月的定期检查、抽血化验等,一共花了2500元;生产花费中包括床位费、化验费、手术费等共5500元;两项总计8000元。而社保部门提供的“生育保险报销明细”中所列项目包括:产前检查报销1100元;手术费报销3000元;按照陶女士月缴费基数确定的生育津贴每月1895元,4.5个月的生育津贴共8527元;总计12627元。
采访中,近八成生育女职工表示,自己在孕产过程中的花费几乎全部由生育保险支付了。
不同医院生产自负金额相差多
在女职工的孕产费用中,分娩时的手术费和住院费是最大的开销。因产妇的个人经济能力和对生育条件的要求不同,选择不同级别的医院分娩,所花费的费用也有很大差别,而生育保险实行的是定额付费,超出定额的费用由产妇自负,因此,产妇在不同级别的产院生产,自负金额也将不同。有关数据显示:选择不同的医院生孩子,医疗费用最多能相差近3倍。
生育期间工资津贴都不能少
按照规定,生育保险制度广泛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指出:“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工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由用人单位向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如生育津贴高于工资,应当将高出部分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三年多来,按照这一规定,本市参保的生育女职工不但在分娩后领到了生育津贴,还正常领取了工资。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由于生育医疗费是定额付费,产妇在不同级别的产院生产,自负金额也不同,因此,一半以上的产妇在“生育医疗费”这一项中,都有不同额度的自负费用。但由于每个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妇,都能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所以,加上这部分的费用,整个“生育”过程大都收支平衡。
新闻解读
生育保险享四项待遇
产前检查费: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40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60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8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1100元。
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终止妊娠的除外。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自然分娩3000元,人工干预分娩3100元,引产二级医院1300元、三级医院1600元。
计划生育手术费:宫内节育器置(取)术200元,更换宫内节育器3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