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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即将到来,有关家属间争夺亲人骨灰的纠纷再次引起关注——“遗骨之爱”引发的诉讼
我国传统节日“清明”马上就要到了。作为人们祭奠亲人、寄托哀思的物质载体,骨灰有着特殊的意义。然而,由于一些家庭的内部矛盾及复杂的家庭关系,由“遗骨之爱”引发的亲人间的诉讼时有发生。那么,故去的亲人该如何安葬、葬在哪里、与谁合葬,这些问题在法律上是否有界定呢?
遗骨安葬该听谁的
普通大众的理念中对夫妻骨灰合葬有天然要求,但在一些家庭中,这一要求因种种原因无法得到满足,有的甚至因此形成诉讼案件。
本市法院日前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李大娘年轻时丈夫去世,扔下了她和一儿一女,后经人介绍,李大娘带着两个孩子嫁给了同乡沈某。婚后,夫妻两人感情甚笃,但一直没有生育子女。不久前,李大娘因病去世,两个孩子一心想将母亲的骨灰与生父安葬在一起,并找到继父沈某商量。沈某表示坚决不同意,双方为此反目。最终,两个孩子还是将母亲的骨灰与生父合葬,沈某因此悲痛不已,遂与两个孩子对簿公堂。
还有一些争夺骨灰的案件发生在亡者的父母与配偶间。男青年小胡在工作期间,因突发心脏病客死异乡。不幸发生后,新婚才两个月的妻子因悲伤过度几度昏厥,小胡的父母也因失去了唯一的孩子整日精神恍惚、茶饭不思。双方在饱受丧夫、丧子煎熬的同时,为争骨灰的管理权走上了法庭,互不相让,矛盾一度激化。
意愿为主兼顾其他
就上述案件中所涉及的亲人遗骨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市律协民商委委员、天津德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任秀福。任秀福表示,在法律意义上,遗骨属于一种特定物,会涉及到死者亲属的哀思、悼念和一些民风民俗的相关问题。从所有权角度讲,遗骨应该属于死者近亲属全体共有,亲属对死者就遗骨进行哀思和悼念的权利也是平等的。但是关于去世亲属的遗骨(骨灰)如何处理,法律并无明文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纠纷时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尊重死者生前意愿;二是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三是尊重民风民俗的原则;第四是要考虑一些具体情况,例如各亲属对死者生前是否孝顺,办理死者后事时各亲属是否尽力,在确无其他可参考的依据时,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
精神损害视情形定
在涉及遗骨的纠纷中,当事人往往会提及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诉讼请求。对此,任秀福介绍说,仅仅是对遗骨的处理上产生纠纷,一般不会发生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但如果违反法律和风俗,作出了有害其他亲属感情的行为,例如为了争夺遗骨,将已经安葬好的亲人遗骨挖掘出来,显然是违背了社会道德和民俗,伤害了其他亲属的感情,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权利人也主要是获得精神上的安慰,而不会过分在意赔偿数额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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