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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校女生状告老师及学校案宣判
挨打女生获赔精神损失费
本报曾报道的“艺校女生状告老师及学校”案,日前由河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艺术学校被判分别赔偿四名女生精神损失费2000元及相应医疗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四个女孩都是本市某艺术学校舞蹈专业学生,年龄在12至15周岁,苏某是她们的舞蹈老师。2008年12月8日17时45分左右,苏某自培训地北京赶回天津,来到女生们正在练功的教室。苏某认为学生们的训练水平下降,于是持物击打班上18名学生的臀部、腰部和大腿,致多名学生身体红肿、青紫。事发后,艺校派人带领18名学生前往医院治疗。当晚,艺校和苏某将多名学生家长请到学校,向学生及其家长道歉。转天,艺校即对教师苏某进行停课处理。12月12日,苏某就此事给艺校写出了书面检查,同日,艺校对苏某通报批评,并在校内张贴了苏某的道歉信。当月27日,艺校又对苏某做出了行政记过处分。诉讼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四名女生坚持要求被告艺校和教师苏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法院认为,人民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不能随意体罚学生。苏某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并不能就此免除被告艺校的责任,艺校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原告伤情并未造成严重损害,根据苏某的过错程度、行为后果、侵权情节、原告的受伤程度等,酌情考虑原告的精神抚慰金为2000元;同时,对原告的医疗费等合理损失被告艺校亦应赔偿。艺校承担责任后,可向苏某追偿。(涉案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