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本报于2月20日报道的市民状告影院道歉退押金一案,日前由南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涉诉3D观影眼镜仍留存于公安机关,纠纷尚未解决,所以市民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2月6日,市民刘女士与丈夫杜某在南开区一家影院花60元买了两张电影票。当日18时,夫妇俩准时入场,入场前杜某在观影须知上顾客确认一栏中署名签字,观影须知上载明“3D眼镜是唯一能让您获得立体观影效果的法宝,请务在入厅时向工作人员索要,领用时请确认镜片无裂痕、镜体完好,如有损坏请及时更换……3D眼镜成本较高,进场时需交纳100元押金……如损坏,请按该眼镜造价赔偿,镜片破损700元/副,镜架破坏200元/副”。观影完毕,当日19:30,刘女士夫妇退场,工作人员称其中一副眼镜有损坏及裂痕,并要求刘女士夫妇赔偿200元,双方因此在2号厅门口发生纠纷,于是影院方扣押了其中一人的押金100元不予退还。刘女士夫妇认为,影院方拒绝退还押金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其合法的财产权,也使其精神受到伤害,于是起诉要求该影院返还100元押金,并向二人赔礼道歉。
被告影院在庭审中提出,事发当天二原告观影后,在交接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发现配发的眼镜镜架中心处有一道明显裂痕,所以要求二原告赔偿200元。因原告不同意,随即报警,民警经调解未果,便将眼镜保存在公安机关。影院认为,因需要赔偿的数额大于押金,所以影院有权暂时管理押金,这也是对原告的制约金。所以,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结合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原、被告为服务合同关系。原告购票后有权利享受被告提供的良好服务。原告观影前,在观影须知上签字署名,表明原告已充分了解了观影须知所载明的内容,同时证明被告履行了告知义务,观影须知对原告具有约束力。观影须知中载明的押金应理解为是对标的物(即配发的3D眼镜)完好返还的担保,原告退回眼镜,押金返还原告。观影后,原、被告因眼镜是否损坏发生纠纷,且在公安机关调解未果的情况下,3D观影眼镜仍留存于公安机关,纠纷尚未解决,眼镜没有返还被告。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押金并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可待该纠纷解决后,解决押金问题。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宣判后刘女士夫妇不服,已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