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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高额滞纳金被叫停—— |
叫停天价滞纳金:由于特殊原因延迟交纳罚款,导致滞纳金超过罚款数额,有的甚至高达数万元——这样的事情今后将不允许再发生。对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规定》细化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今后,滞纳金最高为罚款数额,不会再出现高额滞纳金现象。 【点击观看全文】
数额不得翻倍:这就意味着,再也不会出现“天价”滞纳金罚款单。比如闯红灯,按规定要罚款200元,驾照记2分。从今日开始,如果未按规定期限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那么产生的滞纳金最多就是200元,再加上本金,400元“封顶”。如不按规定停车,一般处罚100元,再加上滞纳金,200元“封顶”。如果处理日期在4月1日之后的,《处罚决定书》滞纳金最多为罚款本金的1倍。而处理日期在3月31日之前的《处罚决定书》,滞纳金超过本金的,只计算至3月31日就不再累加,滞纳金未超过本金的继续累加最多至罚款本金的1倍。 【点击观看全文】
滞纳金有了上限:从4月1日开始,随着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正式实施,曾经备受社会公众诟病的交通罚款高额滞纳金将正式被丢到“爪哇国”,成为历史的尘埃。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亮点频现,其中最大的亮点无疑是对交通违法罚款产生的滞纳金设定了上限———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点击观看全文】
还有不少“天价滞纳金” 消费者们仍需斗争—— |
交通罚单“天价滞纳金”终结,广大市民在拍手称快之余,将目光投到了其他行业,尤其是一些公共事业单位。据了解,滞纳金制度,在公用企业、垄断性行业很普遍,甚至连物业公司都会收取物业滞纳金。
违约金和滞纳金被混为一谈
福州元一律师事务所刘国田律师介绍,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只能发生在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
他说,公用事业的服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这里的“滞纳金”实际上是《合同法》中规定的迟延履行的“违约金”。但人们把“滞纳金”和“违约金”混为一谈了。
有关专家介绍,滞纳金在民事领域中频频露面,是因为公用事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对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征收滞纳金是公权力行使的结果。改革开放以后,公用事业经过改革,不再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这些公用事业单位从行政管理者的角色转变为合同的一方主体。然而,只有少数单位制定或修改了相关规定。
征收标准自己说了算
水费、养老保险、物业管理费等的比率大都为每日0.1%至0.3%。有人算过这样一笔账:若按每天0.2%收滞纳金,则是一年期活期存款利率的90倍。
记者在采访福建省物价局时,了解到滞纳金的收取不是物价局的管理权限。行政部门在进行滞纳金处罚时大都依照本部门的规定。这些规定均为各部委自行制定,且大都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属于“自家说了算”。
对于滞纳金漫天要价的现象,有专家提出,滞纳金的补偿性质决定了其比率应该参照银行的贷款利率。他认为,高额的滞纳金实际只强调了惩戒的作用,没有考虑贯彻执行的实际困难,结果只会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