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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对涉嫌抢夺枪支罪的被告人寇某提起公诉。办理为逃避抓捕与公安人员撕扯进而发生抢夺枪支的刑事案件,在该院尚属首次。
2008年12月2日,天津铁路公安处民警在铁路北塘西车站执行整治站车秩序,打击盗窃煤炭犯罪行动,武警天津总队亦配合此次行动。当日22时许,值勤民警在车站附近的沟旁,发现数名盗窃列车煤炭的嫌疑人,随即会同武警战士上前对上述嫌疑人进行盘查,嫌疑人见状四处奔逃。民警张某将逃跑的被告人寇某扑倒在地,寇某极力反抗将民警张某仰面翻倒,并压于身下。
民警张某掏出随身佩带的手枪对其进行警告。寇某见状竟将枪夺至手中。这时武警战士赵某闻讯及时赶到,与民警张某共同将寇某制服并将被夺枪支缴获。
记者了解到,近两年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案件频发,呈逐年上升态势。犯罪手段从以往用自制工具零散盗窃发展到团伙作案,使用机动三轮车甚至货运汽车盗窃。被公安人员盘查或抓捕时,嫌疑人采用暴力等各种手段反抗导致案件性质转变的事件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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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27条规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