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为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筹集南水北调基金,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4月1日起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新调增的地下水资源费、地表水资源费将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调整后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市内六区、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和北辰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提高0.80元。
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蓟县和宁河县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提高0.40元。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城市公共自来水厂,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0.10元调整为0.20元,提高0.10元。同时,对地表水资源费标准也做了相关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