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自4月1日起调整再生水销售价格。电厂用水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30元调整为1.50元,调增的0.20元为供水专用管网的输配费用。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用水价格分别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20元、1.30元、1.50元统一调整为3.10元。特种行业(洗车、临时用水)用水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80元调整为4元。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为1.10元,暂不调整。同时,根据国家规定,对再生水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