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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用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团体贴纸签证的外国旅游团、访问团办理入境手续时须交验团体签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将团体签证复印件交边检站收存;办理出境手续时须将团体签证原件交边检站检查并由边检站收存。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团体成员须依照团体名单顺序依次交验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
二、持用非贴纸团体签证的外国旅游团、访问团办理入境手续时须交验团体签证原件两份,一份交边检站收存;办理出境手续时须将另一份团体签证原件交边检站检查并由边检站收存。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团体成员须依照团体名单顺序依次交验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
三、团体签证分离、增减人数手续的办理。
(一)外国旅游团、访问团入境时实有人数少于团体签证上注明人数的,由边检站在团体签证名单背面为其加注后放行。
(二)外国旅游团、访问团入境时要求增加或更换部分团员的其增加或更换人员按未持签证人员办理,原则上不准入境,特殊情况,可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相应签证。
(三)外国旅游团、访问团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申请分团,应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分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