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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已经于1995年7月6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便利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航空港,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岸设立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边防检查站)。
第四条边防检查站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
(三)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
(四)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第五条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必须经对外开放的口岸或者主管机关持许的地点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监护和管理。
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六条边防检查人员必须依法执行公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边防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