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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解放南路天津医院对面联合里11-13门居民楼的楼龄已有30来年。产权原属广播器材公司,后移交到天津市房产经理公司房管站。由于该楼年久失修,下水管道污水经常跑冒,经河西区排水部门勘察初步认定是化粪池连接到主管道的下水管错位,造成污水不畅,使污水倒流居民家中。无奈,每当污水倒流时,一楼居民便关掉自来水,常造成全楼无水。居民反复与房产公司交涉,但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而清理一次污水外溢得好几天,居民深受其害,经常穿着胶鞋,在垫着砖头的污水上行走。为此,居民希望有关部门能分清责任,尽快彻底解决这一困扰他们的问题。科艺里居委会
附记
就此事记者联系到了天津市房产经理公司。该公司的负责人表示,河西区解放南路联合里11-13门系该公司所管辖的直管公产房屋。2009年1月以来,该处经常出现污水跑冒,给老百姓的生活造成了不便。该公司经常到现场进行抢修和疏通,通过现场检查造成经常污水跑冒的根本原因是由于解放南路主干道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界线处的公共设施下水管道错位或塌陷,位置属第一个化粪井以外。
该公司的负责人说,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百姓排忧,根据《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的(2005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章(设施养护维修)中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公共排水设施由排水管理部门或委托排水专业单位负责”的规定,以及第三款“住宅的化粪井及其与住宅相连的管道,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和第七章(设施保护)中第四十四条城市排水设施的防护范围第一款“排水干线管道边缘两侧各5米以内”、第二款“排水支线管道边缘两侧各1.5米以内”等规定,希望相关排水部门尽快协调解决此问题。
本报又与河西区排水所进行了联系。该所有关负责同志说,根据《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八条“纳入公共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管理范围的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排水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尚未移交排水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的规定,联合里11—13门的产权单位未在该所办移交,因此不属于他们维护管理。
由于天津市房产经理公司和河西区排水所都是采用的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记者采访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说,《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是2005年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其中的第二章第十八条关于“纳入公共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管理范围的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排水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尚未移交排水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的规定,是指2005年以后新建的房屋,而联合里11—13门楼龄已有30来年,是不适用本条规定的,而应参照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住宅的化粪井及其与住宅相连的管道,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这句话的解释应是“楼的第一个化粪井作为产权单位和市政排管部门养护维修设施的分界线,界线以里由产权单位负责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界线以外由市政排管部门负责”。因为联合里11—13门污水跑冒的原因是发生在化粪井连接到主管道的下水管部位,属第一个化粪井以外,所以应由河西区排水所负责。
记者将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向河西区排水所有关负责同志进行通报后,该所负责人表示要亲自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但截至记者发稿时,河西区排水所也未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希望河西区排水所说到做到,尽快解决联合里11—13门居民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