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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受害女生王清在班主任老师及母亲的陪伴下出庭作证。但是“很紧张”地等候了一上午并未被要求出庭,直到下午,她才被一名工作人员带到一间办公室,里面有6名身着制服的人。法官问她“有多大”、“有多高”,并问“和李瑜是不是同班同学?”王清表示否认后,就被带出了办公室,整个作证过程“不到一分钟”。
王清说,她并没有在法院看到其他与本案相关的女生,作证时“有点害怕”,但现在心情比较平静。她的班主任老师也向记者证实,王清的情绪比较稳定。
晚上9时50分,记者致电县人民法院院长余德平,他告诉记者,庭审仍在继续。
到底是“嫖宿”还是“强奸”?
余德平和其他相关人员这几天被媒体问得最多的问题恐怕是:“嫖宿幼女罪”和“强奸幼女罪”到底有什么不同?
此前,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曾解释说,这是为了更严厉地打击违法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相对于强奸罪的量刑起点3年更高。
但此言一出,质疑声不断。有评论认为,这位检察长只向民众介绍了最低刑,而闭口不谈最高刑。因为强奸罪是一个远远重于嫖宿幼女罪的罪种,根据《刑法》及其相关规定,嫖宿幼女罪最高只可给犯罪嫌疑人带来15年的刑期,即便数罪并罚也只能带来20年刑期,而强奸幼女罪则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另一篇评论也同样指出,“所谓量刑起点更高的‘嫖宿幼女罪’很可能是一个道貌岸然的幌子”。
“所谓嫖宿幼女罪是指利用金钱或财物购买的方法与不满14岁的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这一罪行中,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卖淫幼女,卖淫幼女能够认知自己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卖淫行为。而在习水‘8·15’侵犯幼女案中,被侵犯的幼女是正在上学的中小学生,她们在受到刘某、袁某等人‘要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威胁手段的胁迫后与他人发生了性关系,绝非出于自愿,也不是为钱财,有的幼女当时很害怕,有的幼女在被性侵犯后躲在厕所里哭泣——这是‘卖淫幼女’吗?”
记者昨天和今天就这个问题询问了习水县多名与此案相关的人士,他们或语焉不详,或顾左右而言他。
最先参与侦查的遵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案件侦查大队大队长陈杰表示,公安机关最初就是以涉嫌“嫖宿幼女罪”对嫌疑人进行提讯逮捕的,因为根据司法解释,是否构成“嫖宿”的两个条件为“明知”和“有经济交往”,办案人员认为二者具备,所以定性为“嫖宿”而不是“强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