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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日前报道的“被害人竟成疑犯同伙”一案,今天上午由河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四名被告人分别因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19年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下旬,暂住本市东丽区的无业男子桑某伙同他人以女性身份登录一非法网站的女性聊天室聊天,使湖南籍女子杨某对其产生了好感。随后,桑某将杨某骗到本市河北区一处日租房内,采取暴力手段,劫取杨某现金600元和诺基亚牌手机一部。杨某被骗来津后非但没报警,还与桑某等人同流合污,几人在8月下旬以同样手段,将辽宁籍女子王某骗到本市河东区一处日租房内,采取暴力手段劫取王某手机及现金。
王某遭抢劫后也没有报案,而是同杨某分别与桑某、程某在网络上继续寻找新的被害人。截至2008年10月,桑某以上述手段先后七次实施抢劫犯罪,三次实施强奸犯罪。程某先后五次实施抢劫犯罪,帮助被告人桑某实施一次强奸犯罪。杨某先后六次实施抢劫犯罪,王某先后五次实施抢劫犯罪。后经被害人报案,四名被告人被警方抓获。
今日法庭上,法官公开宣读了判决书,依法判决被告人桑某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4年。判决被告人程某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