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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上午,贵州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一审开庭审理,7名犯罪嫌疑人出庭受审,其中包括5名公职人员。由司法部门为被告人指定的辩护律师未出现在庭审现场,他们表示“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据4月9日《京华时报》报道)
像这样一起突破了人们道德底线且民愤极大的案件,按照普通老百姓的看法,就是拉出去枪毙一百回也不解人们的心头之恨。司法部门指定的律师不愿出庭为其辩护,他们担心忧虑的正是社会民众之痛恨,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任何一桩案子的当事人都有他们的合法权利,司法部门指定律师也就是在维护嫌疑人的这种权利,现在律师怕污染了自己的清名不愿为其辩护,社会舆论更是“黑云压城”,这一切会不会影响法庭的办案质量?会不会左右法庭的量刑标准?犯罪嫌疑人尽管民愤极大,难道就可以在定案前剥夺被告人的一切抗辩权吗?
事实证明,越是民愤极大的案件越是要依法办案,因为办理这样的案件,外界“干扰”太多,对公众来说,似乎这样的案件用不着多费脑筋,多费口舌,只要严判就行了,而且量刑越重越能够大快人心,如果法官“轻判”了,不仅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无法向社会交代,甚至也会沦为千夫所指,这也会促使法官“宁重勿轻”,但是回过头来想一想,我们有严格的法律标准,嫌疑人更有不同的犯罪情况,轻重细节,认罪态度,这都可以成为量刑的因素,如果这方面统统不考虑进去,仅仅为了“平民愤”,向社会交代,势必影响到嫌疑人应该得到的权利,这样下来又如何谈得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当地一位司法官员说道,他们这种行为比杀几个人还要严重。这也只能看成是一句气话。对待这起性质非常恶劣的案件可以“从严从重”,但绝不可以超越法律,突破法律,司法部门既然已经指定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们就应该正确履行职责,因为作为律师不仅要有社会责任感,有正义感,更要保留一种冷静和理性,为他们辩护,这不仅仅是对犯罪嫌疑人负责,更重要的是对法律负责,其目的就是为了让这样一个社会影响非常大的案件办成无懈可击的“铁案”,这也才是真正的社会责任和正义。(岳粹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