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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非法发行《娱乐版周刊》等非法报纸的男子孙某,日前被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法院认定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查明,孙某在没有取得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报刊批发业务资质的情况下,在本市和平区哈密道其租赁的房屋内,非法经营报刊发行生意。2007年6月至2008年3月间,孙某为谋取利润,明知徐州市刘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出版的报纸《娱乐版周刊》、《旧闻新录》及军事类报纸是个人印刷,仍多次购进《娱乐版周刊》等上述非法报纸共33100份,并在天津代理发行,其中大部分批发给个体报贩,获利4000元。
经新闻出版局鉴定,孙某从刘某处购进的《娱乐版周刊》、《旧闻新录》及军事类报纸均系非法出版物。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08年11月28日将孙某传唤到案,孙某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之后,公安机关共查获孙某从各地购进但尚未批发出去的报纸30250份。经鉴定,其中非法报纸25850份,现已没收。
孙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孙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院认为,孙某购进非法报纸的目的是为了获利,“要报单”显示孙某的购进报纸数呈每月递增的情况,汇款单也表明孙某采用的是月结款。由此印证了孙某供述的“这些报纸销路好”及“80%以上卖出”的客观真实性。证据间形成锁链,能够证实孙某经营非法出版的报纸数量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