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图为洪敬杰手持可乐牛奶 背景与此文无关 |
年初沸沸扬扬的地铁“1元官司”主角,80后洪敬杰,日前再因两起“5分钱”官司坐上原告席。此次,生活中常见的交易规则将再接受挑战。
“四舍五入”引官司
3月11日,洪敬杰在“人人乐”宜兴埠店购买单价1.45元227g蒙牛百利包纯牛奶一袋,结账时被“四舍五入”收取1.5元,12日又在“人人乐”华苑店购买1.65元330ml可口可乐一听,结账时被收1.70元。为这两次多收的5分钱,洪敬杰分别将上述两店告至北辰区法院和南开区法院。
他认为,两家超市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起诉要求退回多收的5分,并赔偿5分钱。
记者了解到,目前南开法院已正式开庭审理,当庭,洪敬杰把赔偿要求提高到2000元,超市方表示无法接受,南开法院本周将作出判决。
民间:小题大作维权
褒贬不一
接二连三打起“小额官司”,把洪敬杰推上风口浪尖。有市民认为,他把“小题”大作很有勇气,是在对生活中许多看似合理,但对消费者来说却明显“弱势”的交易规则挑战,为经历过“投诉无门”的消费者们作出榜样。
一位曾在超市工作过的市民向记者透露,许多超市在内部经营和用工制度上做得很不规范,“别说是顾客,就是员工也难免吃到‘哑巴亏’。”他觉得,洪敬杰从“四舍五入”揭开超市经营上冰山一角,无论对内(员工)对外(顾客和社会)都能有积极作用。
也有市民认为,“这么点儿钱”打官司实在“不值当”,浪费时间又得不到实惠,况且本来许多规则就是“约定俗成”,“五入”同时必定有“四舍”,从长远看是均衡的。有市民称,洪敬杰此举纯属炒作、恶意诉讼,是典型的“诉棍”。
法律人士:“小额官司”要上升到“整体维权”
面对社会越来越多“1元”、“5分”这样请求数额微小,以至可忽略不计的侵权诉讼,法学博士石梅子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类案件尽管从经济上看没有诉讼价值,但其可诉性并没被法律否定,不能认为是恶意诉讼。她指出,从审判资源上看,目前我国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应建构起法院附设诉前调解机制,一定程度缓解面临“诉讼爆炸”压力。
击水律师事务所李超豪律师持相同看法,他认为,公民遭遇权利侵犯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体现法治社会的进步,洪敬杰敢为消费者“出头”值得肯定。“但从某种角度讲,这还仅仅是一种‘局部维权’。”李律师提出,可尝试寻求其他途径,向有关部门直接提出意见,明确现行交易规则,实现社会的“整体维权”。
法学专家:最佳途径
从社会机制入手
超市“四舍五入”及洪敬杰“5分钱”官司,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罗瑞芳博士也提出自己观点。
罗瑞芳认为,“四舍五入”可看作是一种潜行的交易规则,大家都认可情况下甚至可被认为是已形成交易习惯,无“不合法”或“不合理”之说。但超市具有定价上的占有策略,潜在利益优势被超市占据,消费者相对处弱势,这种对比会加剧规则不合理的感觉。
“小额”官司越来越多,反映出社会或单位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没能发挥多元途径化解纠纷的问题,更进一步说,则是人们对一种社会秩序或社会规则的不满。当事人看来,不论输赢,至少在程序性权利方面为他们保护利益通了一条路,通过这样的方式可能会给政府和社会一个警醒,意识到一些规则和秩序方面不合理的地方,以促使协调、解决和完善。
罗瑞芳称,“小额官司”有时在肯定人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尊严方面是不可或缺的,但从社会成本角度考虑,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占用。如果成风,甚至有人恶意利用这种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那就可能无法达到一个最佳效果。“最佳途径还是应从社会机制入手,寻求更好、更理性的途径解决问题。”罗博士建议,应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组织力量建构,加强行业监管和政府管理协调,引导形成一个合理的社会规则、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将诉讼置于终局性的权利救济地位。
新闻链接
市民洪敬杰于2008年6月21日16点35分,在洪湖里地铁站乘坐地铁去往海光寺,此区间共5站。地铁公司在洪湖里站客服中心的公示是:乘坐5站以内(含5站)收费2元,但洪敬杰在洪湖里自动售票机上购票时被收取了3元车费。工作人员解释:乘坐5站包括上车站。洪敬杰一纸诉状将天津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诉至法院,起因是一元钱的车费究竟该不该收。
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天津地铁票价规定中“站”的定义,按照一般理解:“站”即可以指地铁停靠的站点如“洪湖里站”、“海光寺站”;也可以指两个停靠站之间的位移站。今年年初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洪敬杰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并由洪敬杰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洪敬杰表示虽然败诉,但仍对此判决表示满意,在二审中曾提到的地铁站在四个进站口中,并非每个进站口都有票价公示的问题引起了地铁公司的重视,现在已经将此完善,做到了每个进站口都有公示,从这个意义上讲,诉讼的目的已经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