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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杨先生驾车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处理过程中,他的车被停放在交警指定的停车场内。几天后,当杨先生拿着交警出具的放行通知前往停车场取车时,被停车场巧立名目收取了双倍的费用。昨日,记者接到杨先生投诉后,相继走访了相关单位及部门,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市民反映
事故车被指定停放
取车时却双倍收费
杨先生介绍说,4月8日下午6:30左右,他开着自家小客车途经红桥区井冈山二号桥附近时与一辆自行车相撞,骑车人受伤。约一个小时后,交警西站大队的事故交警勘察现场后,其中一名交警带领他将车停放到位于海源路的“永明交通事故存车场”院内。
4月12日上午10点左右,杨先生和家人带着由事故交警开具的放行通知来到存车场提车时,值班人员向他索要60元的存车费,但拒绝提供发票。随后,双方因收费资质和额度发生争执,当杨先生提出要向有关部门投诉此事时,对方才通过电话与存车场一位负责人取得了联系。最终,双方约定先开具收据,待日后换取正式发票,杨先生无奈之下只得交钱提车。
到家后,经向朋友打听,杨先生才知道自己被收了双倍的存车费用。
记者看到,杨先生的收据上有“今收到××小客车交来存车占地费60元整”的字样,并标明起止日期为4月8日至4月12日。
停车场
高额租金难以承受
适当收取“占地费”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永明交通事故存车场,看到该停车场与永明汽修厂同在一个院内,停车场单设的大门紧闭,只留下一扇供人进出的小门,一名值班人员守在门边,随时控制相关车辆的出入,约60辆残损程度不一的事故车几乎占满了整个停车场。
该存车场负责人介绍,永明交通事故存车场连同汽修厂均为私人企业,红桥区西站、丁字沽、新红桥三个交警大队辖区内的事故车辆大都被指定在这里停放。
对于杨先生反映的问题,该负责人解释说,杨先生来的那天正赶上周日,所以只留了一名工作人员值班。杨先生的60元钱是按每天12元的标准收取的,其中除了每天6元的存车费外还有6元的“占地费”。对于“占地费”,该负责人解释说,目前该存车场的场地租金费用很高,如不收取“占地费”,存车场就难以收回包括场地租金、人员工资等的成本。另外,该负责人称,据他掌握的情况,目前其他此类停车场收费大都高于相关法定标准。
交警大队
收费属于经营行为
交警大队无权监管
随后,记者与交警西站大队取得了联系,该大队值班室一位李姓警官表示,永明存车场确实是他们大队指定的事故车辆存放处,但该停车场的收费属于经营行为,交警队无权监管。在与停车场的合作中,他们有权要求停车场在车辆存放期间做好保护和保管工作,依照事故交警的相关指示存放事故车辆,其他的事情都和交管部门无关。如果当事人发现存车场有乱收费的行为,可以向物价局和机动车存放管理办公室反映。
物价部门
法定标准一天6元
超标收费立案查处
红桥区物价局主管负责人介绍,目前本市存车费用标准仍在依照1996年5月1日起实施的“津价费字[1996]103号文件”和自1999年8月1日起实施的“津价费[1999]57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关文件规定:出租车及大发类小型客货车、农用三轮车的存车费用标准为60元/月;2吨及以下货车、小轿车和20座及以下客车为90元/月;2吨以上货车、20座以上客车和进口高档小轿车(排气量3.0及以上)为120元/月;带后货斗大型货车、各种集装箱车为150元/月。
依照文件规定,存事故车、各类违章扣车满一个月的,应依照上述标准执行;不满一个月的按一般区域存车场临时存车标准执行。而一般区域存车场日间临时存车标准为:2吨及以下货车、各种小轿车和20座及以下客车每辆次的存车费用为2元;2吨以上货车、20座以上客车为3元;带后货斗大型货车、各种集装箱车为4元。
上述文件还特别规定,除机场、码头、火车站存车处外,一般区域、旅游景点存车处夜间存车加倍收费。
也就是说,杨先生所存车辆既然为小客车,存放时间不足一个月,那么在存放期间应严格按照每昼夜6元的标准收取存车费用,永明存车场向杨先生收取的合理费用应在30元以下。
该负责人表示,本市所有停车场所均应严格执行上述文件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准巧立名目收取额外费用,对于杨先生的反映,该负责人表示立即立案,一经查实将严格按有关规定坚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