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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零售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现象,市药监局即将在全市推行“登记销售处方药”办法。
“登记销售处方药”的具体形式是,各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部分规定的处方药时,如果患者或购药者不能提供处方或病历,可以填写《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表》,由执业药师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登记销售处方药时向购买人说明注意事项,同时购药者在《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表》“告知确认”栏签字表示已获悉所告知的信息后方可购药。同时,药品零售企业还可以自愿建立患者用药档案制度。凡配备有1名执(从)业药师同时还另有1名药学技术人员的药品零售企业,可根据患者请求,依据患者提供的病历,对被确定为慢性病且需要长期用药维持药量的患者建立“慢性病长期用药病人用药档案”。患者需要购买医嘱中的药品时,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可以依据该患者的档案供应药品,但每次提供的药量不得超过30日的量,且要在档案上完成其购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