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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网民曲解了互联网上“自由”的含义,在网络上散布谣言、侮辱他人,以致网上名誉权纠纷不断发生——网上发言论,还得悠着点
互联网以其传播的快速性、广泛性和极大的自由度,已发展成为公众发表言论、获取信息的重要媒介。然而许多人却曲解了“自由”的含义,在网络上散布谣言、侮辱他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网络秩序,甚至因此侵犯了别人的名誉权。据了解,网上名誉权纠纷作为新类型案件逐年递增,其较一般名誉权纠纷散播更广泛、责任更难定,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项新课题。
随意发言论可能已侵权
聊天室、BBS、博客……各种各样的网络空间让网民们拥有了公开谈论各种话题的广阔天地,每个人都可以将自己的观点、意见贴到网上,与他人交流。然而,由于大多网民隐匿真实身份进入网络,对言行的自律度和责任度便大大降低。无中生有、捕风捉影及故意张贴侵权文章的网民大有人在。
不满意医生的诊断,发帖骂其是“庸医”;猜忌丈夫有婚外情,故意将丈夫与“疑似情人”的“故事”贴到网上;不明真相妄加评论,给他人扣上莫须有的罪名……这些做法在日常生活中并不鲜见,上传到网上的信息会在几秒钟内迅速传播,影响之大、受众之广难以计数,从某种程度上已经触到了侵犯名誉权的“高压线”,并且,通过网友的跟帖、转发,不良影响还会不断扩大。一些网友主张网络是自由的,任何人都有发表言论的权利,不应妄加干涉,可是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也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
网络运营商担不担责任
在网上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加害人即言论的发布者应当对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但是,除了直接加害人承担责任之外,网络运营商有没有责任呢?
对此,本市德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任秀福介绍说,网络运营商对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网站每天都要传输大量的信息,要求其明确地知道所传信息的内容并逐一审查不大可能,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只要网络经营者对于明知或应知在自己网站上发布的信息侵犯了他人名誉权,而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删除、屏蔽,就视为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当然,如果网站经营者在自己发现或接到通知后能够进行技术控制而未控制,不及时将有害信息予以删除(或屏蔽),或者在当事人的合理要求下未对侵权信息采取必要措施,而使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话,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举证受侵害公证有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首先要举证证明其名誉受到侵害的事实。由于网站的网页总是在不断更新中,发表在论坛、聊天室的侵权信息可能很快就被其他信息取代,而且很容易被不留痕迹地修改,从而给受害一方收集证据带来了困难。任秀福律师表示,在网上名誉权侵权纠纷中,由于侵权行为是在网络中进行的,所以需要对大量的具有证明作用的网上信息进行固定和保存。实践证明,通过公证保存信息内容是最为保险也最为可靠的方式,而且经过公证的网络信息,又具有了其法律证明的效力,所以其证明力也比其他形式的证据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