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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2月25日报道的《“米其林”电动车被告“傍名牌”》一案,今天上午由市高级法院开庭宣读了撤诉裁定书,准许上诉人天津“米其林”电动自行车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依法生效。
法院查明,知名轮胎企业米其林集团在山东省和江苏省均发现有商场销售“米其林”牌电动自行车,生产单位为天津的“米其林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米其林集团随后将天津米其林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属“搭便车”、“傍名牌”行为,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商品及网站上使用含有“米其林”字样的标识,停止使用含有“米其林”字样的企业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