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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石油公司工人勾结他人,盗窃公司钻出的两吨多原油。日前,这名工人与其4名同伙均因盗窃罪被大港区法院判处刑罚。宣判后,几人不服,已上诉至市二中院。
中年男子高某原是一家石油公司修井分公司工人。2008年6月5日夜,高某在本市大港油田施工时,勾结大港区农民程某、程某某、张某、刘某等人,秘密窃取在压钻井施工中所出原油2.335吨,价值人民币7560元。后张某、刘某在运赃途中被抓获归案。程某、程某某随后自首。高某于同年7月30日投案。法院经审理,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程某、张某、刘某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程某某曾因破坏易燃易爆物品设备罪被判刑3年,于2005年11月刑满释放,故属于累犯,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