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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赵某在吃饭时信用卡被盗,尽管她已向银行挂失,但还是被窃贼透支了5000多元,于是赵某起诉商家为其损失埋单。河北区法院审理后查明,赵某的信用卡没设密码,而且其没有在丢卡后第一时间挂失,有很大过错。而商家未履行谨慎审查义务,也有过错,遂判决商家承担30%责任,赔偿赵某1600余元。
据市民赵某称,去年6月17日,她和家人在南开区一家超市的底商吃饭时,手包被盗,随后其立即报警,并对丢失的银行卡、信用卡电话挂失。在补办信用卡时,赵某才发现卡内有被盗刷记录,显示该卡在6月17日中午12:37至12:39在河北区一家烟酒店分三次刷卡消费计5400元,赵某随即向派出所反映情况,并取得签购单。经对比,赵某发现签购单上的签名与本人信用卡背面签名明显不一致,于是以烟酒店业主潘某和经理张某没有履行认真核对签名的义务为由,起诉二人返还信用卡被盗刷的全部损失。二被告对此表示,赵某所讲的三笔消费确实是在二人经营的烟酒店进行的,但当时二人已核对签名,卡背面的签名与消费签名是一致的。二人完全是按银联规定的章程操作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查明,刷卡交易凭证持卡人签名和原告赵某的真实姓名一致。另外,这张信用卡没有设置消费密码。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原告没有妥善保管个人控制下的财物;被盗的信用卡没有设消费密码;卡背面签名是用铅笔所签,没有注意防范信用卡丢失、被盗所可能造成的风险;在信用卡丢失后,没有在第一时间挂失止付。可见,原告在信用卡的保管及失卡后的风险防范等方面都存在过错,应对其信用卡被盗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负相应的责任。同时,本案被告作为信用卡的特约商户,在接受持卡人刷卡消费时,对于持卡人一次性大额且在同一时间连续刷卡,没有履行谨慎的审查义务和有效避免盗用他人信用卡交易风险的责任,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作为信用卡特约商户,在刷卡交易中给付了相应价值的商品予他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被告承担30%的责任。由此,法院判决被告潘某赔偿赵某1621元,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