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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的起士林大饭店认为,某个体经营者在授权期满后,继续使用“起士林”标识及牌匾,并销售有“起士林”标志的产品,严重侵犯了起士林大饭店的权益,因此将其告上法庭。昨天,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起士林的代理人称,2004年8月31日,天津起士林大饭店与被告董某签订了《协议书》,允许被告使用原告的“起士林”标识和牌匾,合同有效期为两年。现在双方的合作期限已经到期,然而被告继续使用原告的“起士林”标识及牌匾,并销售带有“起士林”标志的产品。
起士林认为,被告该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起士林曾向被告发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使用,但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继续使用标识及牌匾。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起士林”标识及牌匾,并立即停止销售带有“起士林”标志的任何产品。原告认为,被告现在继续使用“起士林”的标识。被告称,标识是案外人起士林食品有限公司授权被告使用的,起士林食品有限公司对起士林商标也享有商标权。被告出示了授权书,但是授权书上并没有授权对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使用权。被告在协议到期后,变相使用商标,误导群众,给原告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而被告表示,合同终止后,曾与原告协商,要求继续使用原告的商标。但原告要求被告缴纳5万元预付款,被告认为不合理。
由于原告方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做调解工作,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