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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会组织下,一名教师随旅行社赴澳大利亚旅游,没料到,竟在该国遭遇交通事故殒命。事发后,教师之母将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赔损失。日前,河西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旅行社赔偿原告出国体检费、往返机票费、签证费等9700余元。
2007年8月间,本市某教育局所属工会组织先进教师赴澳大利亚旅游。在工会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地震、火灾或由于第三方责任引起的意外事件,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后旅行社为旅游团成员购买了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保险。当月10日晚,旅游团成员赵某同其他成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自费夜游澳大利亚黄金海岸的旅游项目。游玩后返回宾馆时,巴士车停在了宾馆对面的马路边,赵某在马路信号灯由绿灯转为红灯时横过马路,不幸被一辆小轿车撞倒致伤,该团领队及导游立即将赵某送往医院,后赵某经抢救无效于转天死亡。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逃逸,后被警方抓获。赵某家属获得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保险理赔款30万元。赵某的母亲认为,赵某的死亡与旅行社车辆安排有直接因果关系,于是将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赔墓位费、骨灰盒费及出国体检费、往返机票费、签证费等12.6万余元;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40余万元。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法院认为,赵某虽不是该合同的直接订立人,但作为实际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母苏某有权以原告的名义主张合同之诉。本案审理中,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当事人是否构成违约,如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及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是否适用本案发生的客观事实。关于违约问题,赵某作为旅游者应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应遵守交通规则,尽到旅游者谨慎的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但赵某在参加自费夜游旅游项目回宾馆过马路时,遇信号灯由绿灯转为红灯仍横过马路,致使发生死亡的后果。由此,认定赵某存在主要违约责任。被告作为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应尽到安全保证责任。被告的导游在组织赵某和旅游团部分成员自费旅游回宾馆时,没有选择好停车地点并有序地组织、引导旅游者过马路,以致发生该起交通事故,所以应认定被告在此问题上存在次要违约责任。
由于原告提起的本次诉讼是基于合同关系的违约之诉,并非侵权之诉,所以原告主张的墓位费、骨灰盒、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与合同无关,不予支持。另外,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于法无据,亦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天堂没有车祸,可以随便横闯马路。

入乡随俗,在国外那能象在国内一样,随便违反交通规则呢。危险无处不在,不可把自己的性命寄托在别人手上。

在国内横穿马路穿惯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