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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认定管理办法》。今后,本市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规定的经营活动的服务型企业,以及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都可以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该办法指出,本市辖区内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当年招用“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就业困难人员,或已经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没有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或享受期限未满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认定。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享受两项优惠政策:按照当年招用人数,给予企业每人每月200元岗位补贴,补贴期限1年;按照当年招用人数,给予企业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医疗(6.3%)社会保险补贴。
据悉,申请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认定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需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局(集团总公司)提交以下材料:填报《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认定审批表》一式三份;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就业援助申请认定表》《就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与当年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复印件)。
服务型、商贸企业应定期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局(集团总公司)如实报送企业招用人员增减、劳动工资、经营等情况统计报表。企业安置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增减备案手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对已认定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经营服务项目情况;企业与新吸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对检查不合格的或逾期不参加检查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将收回其《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认定证书》,企业不再继续享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