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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国家对天然气源头价格上调,为理顺价格关系,优化用气结构,经报请市政府批准,本市决定自2009年5月1日起,适当调整部分天然气销售价格。具体内容是:除居民、工业用气以外的其他用气类销售价格,按不同气量档次划分,每立方米由现行2.00-2.40元调整为2.40-2.80元。
居民生活用气、工业用气的销售价格不调整。
具体收费办法是:对使用IC磁卡表的用户,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5月1日购买气量起执行;对抄表的用户,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6月1日抄见气量起执行。
市物价局要求,有关部门和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燃气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涨吧,恭喜呀,直接涨到100元多好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