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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起刑点降低5年 专家称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安全
本市审结刑法修正第一案
日前,市二中院对一起绑架案终审宣判,上诉人的刑期从10年降至7年,该案也成为本市法院首例适用刑法修正案(七)轻判的绑架案。昨天,南开大学法学院李晓兵博士接受了本报的独家采访,向读者介绍了这一法条修正的立法背景以及社会意义。他说:“在立法上降低绑架案的刑罚起点,可以给罪犯一个选择机会,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案情回放
3名少男少女绑架中学生
本案中,19岁男孩小明、小旺和17岁女孩小雪为了弄钱,预谋绑架一名中学生作为人质勒索钱财。2008年9月的一天早晨7点,小明和小旺将中学生小利挟持上车,带到一处平房绑起来后,小明便打电话向小利的父亲勒索赎金。之后,小雪也赶到现场,3人进行了分工,小旺负责看人质,小明、小雪一起去外面办银行卡,并继续打电话勒索小利家人。计划并未得逞,当天下午1时许,公安机关将小利解救,并将小旺抓获,1小时后,小明和小雪也被抓获。(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两审周折
跨越刑法修正案的生效
本案在一审时,《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正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过程中,其中已经有了对绑架罪减轻处罚的条款。因此,3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同时提出,应在此幅度内量刑。
但是,一审法院认为,当时的《刑法修正案(七)》是草稿,正在修改讨论及提交通过的过程中,并没有正式颁布实施,不具备法律效力,因而不能作为量刑的依据。因此,对小旺、小明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小雪在犯罪时未成年,被减轻处罚,获刑6年。此后,被告人提起上诉。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并于同日公布实施,其中对绑架罪的法律规定进行了重大修改。而此时,上述案件仍在二审进行中,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二审法院适用上述法案,对该案进行了改判,将上诉人的刑期从10年降至7年。
“增加与绑匪谈判的砝码”
专家解读
绑架罪修改
《刑法修正案(七)》为什么要修改绑架罪的量刑呢?昨天,本市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晓兵博士在接受采访时做出如下解读。
首先,是适应作案手段变化的需要。“以前的绑架者很多都是图财害命的亡命之徒,手段非常残忍,现在,很多绑架犯罪已经改变了作案的手法,很多人既不‘撕票’,也没有虐待行为,主要以绑架为手段要挟,只要对方支付了财物就会放人。”李教授说,“对于犯罪分子在行为上的差别,刑法上的惩罚应该做出区分。”
其次,是刑事立法技术的需要。原来的《刑法》第239条关于绑架罪所设定的刑罚层次偏少,不能适应处理绑架罪这一情况复杂犯罪的需要。据李教授介绍,在实践中,执法机关曾经遇到罪犯绑架他人后并未伤害被绑架人,甚至将其主动释放的情况,还有的罪犯在公安人员劝说下主动释放人质,李教授称,这些在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复杂的情况需要在立法上做出回应。
第三是刑事法律原则的要求。李教授称,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原来的《刑法》文本对绑架罪设定的刑罚层次偏少,社会各方认为简单地适用《刑法》的规定容易出现不公平的评价。如果适当地加以区分,对于那些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绑架行为来给予严惩,对于那些虽然实施了绑架行为,但是并没有造成恶劣的后果和重大的社会影响,可以适当地处以较轻的处罚。结合这类案件在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在刑罚的设置上适当增加档次,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有利于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来惩治犯罪。
第四是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需要。从刑事立法的基本宗旨来看,刑法是要保障国家、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在遇到绑架案件的时候,既要严惩绑架罪犯,也要保护人质的安全。“在立法上降低刑罚起点,可以给罪犯一个选择机会,既有利于增加公安机关与罪犯谈判的砝码,也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李教授说。
《刑法修正案(七)》
关于绑架罪的修改
《刑法》第239条原文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修改后的条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