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日前公布。新《规定》除坚持原有走访、书信、电话等形式,结合信息化迅速发展实际,增加了网络、传真等举报渠道。对网上举报,将通过网络进行答复。(据5月5日《京华时报》报道)
网络已在反腐斗争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与网络举报的“骄人业绩”相伴随的是,许多举报人因此纷纷受到打击报复。特别是当举报对象涉及当地主要领导以及地方政府行为时,他们总是被冠以“诽谤”的罪名受到打击报复,许多正义之士为此蒙受不白之冤。从这个角度来看,最高检察院拓宽举报渠道,将网络举报正式纳入检察院的举报途径,这固然可喜,不过,举报者的权利和安全的保护需放在第一位。
从“彭水诗案”、“稷山诽谤案”、“高唐网案”到“灵宝帖案”,近年来许多人因网络举报、网上发言而受打击报复!这一方面说明,网络举报这种举报方式本身并不“安全”;另一方面也说明,当前我国法律在保护举报人特别是网络举报人方面存在缺陷。特别是我国的法律和司法部门在处罚打击报复者上,力度尚不足。试问,在那些“诽谤”案件中,虽然在媒体的介入和公众舆论监督下,真相最终已被查明,可那些打击报复者又有几个受到法律追究?有几个因此被判刑?没有!最多只是承认错误,赔礼道歉罢了!
我国数量庞大的网民活跃在网络世界里,他们也从来不缺乏举报贪官、检举犯罪的正义感,但面对动辄以“诽谤罪”的跨省追捕,也不能不噤若寒蝉!要想让网络举报真正在反腐败斗争中取得实效,检察、纪检部门除了要关注网络、介入网络、融入网络,主动从大量的网络信息中发现腐败线索外,关键是要维护好举报人的权利和安全,保护好举报人的积极性。只有让伸张正义者切实得到法律保护,让贪贿腐败者切实得到法律严惩,才能让无所不在的网络举报真正成为悬在贪官头上的一把利剑,我国的反腐倡廉事业才能取得更好的成绩!(孙瑞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