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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办公楼的楼梯间,几位市民正围在一块被称作“罚没物资去向”的公示栏前细看,上面贴着城管执法罚没物送出后的回执或收据。据了解,这种“罚没—送出—公示”的做法在全国属首创。
据5月5日《人民日报》报道
各方声音
凸显两个亮点
其一是承认了物资的可贵,力图实现“物尽其用”。国内存在一个极不好的传统,各个执法机关习惯将各种罚没物资集中起来,统统公开销毁了事,以显示执法的决心与成果,至于物资本身是否还具有使用价值,是否在集中销毁以前就霉烂变质,往往都未予以考量。不应该这样的,物资本身没有原罪,毕竟是劳动的结晶。因此,不仅要尽蔬菜水果等易耗品之用,对于其他罚没物资亦要加强管理,在不破坏市场秩序、社会公平的前提下尽其用,不能坐视其霉烂变质,更不能挖个坑填了、一把火烧了了事。
其二是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为核心加强程序建设,以促进现实工作,以取信于民。是严谨、严密的程序保证了每一种制度、措施的落实,而程序所以会被恪守,并非依靠执行者圣洁高贵的道德操守,而是依靠最广泛的群众监督,促使执行者不能不恪守程序,不恪守程序者必然被问责、追究责任。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为核心加强程序建设并不难,自有芙蓉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的实践为证。在特定国情之下,关键只在于强势主体愿不愿意放弃逾越法律法规、典章制度之上的特殊权力,以及由此产生既得利益集团与个人罢了。(许斌)
罚没物不能一送了之
芙蓉城管将罚没物全部送出,并且出公示榜,告知去向,这只是意在自证清白,与具有推广意义的全国首创没有必然联系。此前一次调查表明,90%的市民对城管罚没的水果蔬菜去向表示不清楚,近45%的群众认为被执法者私分了。芙蓉区城管为减少误解,这才想起出榜公示。殊不知,城管罚没物资已经属于公共所有,只有管理权,没有支配权。城管自作主张,将其全部送人,这是在滥用职权,已经涉嫌违法行政。
把罚没物全部送出,觉得只要自己不占用,不截留,送出去就可以了事,这种做法也过于简单化。要知道,将罚没物送给福利机构和特困户,有的能够派上用场,有的未必就有需求,如果一送了之,而不问是否需要,只会造成资源积压浪费。再说,福利机构和特困户也有自己的尊严,未必乐于接受“嗟来之食”,他们所需要的还有社会尊重,社会平等,而不只是不好处理的罚没物。
那么,城管罚没物资应该如何处置,做到既不违法擅情,又能使之不浪费,最大限度发挥作用?最有效的方式应是拍卖变现,追求罚没物资价值最大化。拍卖变现款应该全部上缴地方财政,或者以财政转移供城管部门自己使用,以减少财政专项支出。至于福利机构和特困户,那应由政府统筹解决,也可支用罚没物资拍卖款。不过,这个支配权不在城管,而在于地方政府。(张永琪)
应取消“罚没”条款
尽管“罚没—送出—公示”的做法值得肯定,值得在全国推广。但笔者认为,与其推广对小摊贩罚没物资采取“罚没—送出—公示”的做法,不如在城管执法中取消罚没条款。除了小摊贩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和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应依法予以处罚外,小摊贩销售的物资都属私人财产,而私人财产按照物权法规定,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城管无权罚没小摊贩的私人财产。
同时还应看到,城管罚没小摊贩销售的商品,这种处罚在执行中也很不科学。罚没10斤水果也叫罚没,罚没100斤水果也叫罚没,然而其对小摊贩所造成的价值损失却有着天壤之别。试问,城管执行罚没条款时,是否有着根据情节轻重,或罚没5斤水果,或罚没10斤水果,或罚没100斤水果的规定?显然不可能做出这样的规定。那么,所谓对小摊贩的罚没处罚,孰轻孰重,也只有天知地知了。
众所周知,大多小摊贩都属于困难群体,倘若小摊贩刚将摊子摆出,就因违规受到罚没处罚,对于他们的生活来说,就等于雪上加霜。对于违规经营的小摊贩,还是多用教育手段为宜。必要情况下,可以采用口头警告的做法令其纠正违规经营。若一定要在经济上予以处罚,可以适当采用有章可循的罚款处罚,这比直接对小摊贩罚没物资似乎更科学些。(夏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