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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络上对“罗彩霞事件”讨论火热。有人称其为“齐玉苓案第二”。
曾备受瞩目的齐玉苓案经过如下:
1990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陈晓琪未能通过,而齐玉苓通过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陈晓琪冒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陈克政的策划下,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齐玉苓发现后诉诸法律,诉讼维权主要有两项内容:一项指向姓名权,一项指向受教育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侵犯受教育权的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二审风云突变。山东省高级法院以“案件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为由,报请最高法院进行解释。最高法院下发批复,指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山东高级法院支持原告相应的赔偿请求。
海南大学法学教授王琳认为,无论齐玉苓还是罗彩霞,她们姓名权的被侵犯在法律上不存在太大争议。《民法通则》第99条有明确规定。王佳俊冒罗彩霞之名上大学,并以“罗彩霞”的姓名继续生活。若这些侵权事实能得到相关证据支持,罗彩霞在姓名权上的司法维权之旅估计不会有太大周折。而罗彩霞要在诉讼中捍卫其受教育权,恐怕不易。
王琳说,当年那份最高法院的批复已自2008年12月24日起被废止,而“宪法司法化”也受到主流意见的质疑。罗彩霞若要再以维护受教育权这项宪法权利作为主要诉讼依据,其诉讼结果恐怕不容乐观。(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