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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名妙龄女孩与同伙精心策划后,设下圈套诬陷手机店小老板“收购其被盗的手机,并行凶”,从而讹诈8000元钱。此外,几人还犯有聚众斗殴、抢劫、放火、盗窃等严重罪行。近日,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宣判,首犯获刑二十年。
设奸计讹诈手机店
女孩李某、田某等人与男子傅某关系很好,平时经常在一起惹是生非。事发当日,李某在傅某的授意下,谎称手机被盗,到公安机关报假案。田某按事先预谋,拿着李某报案丢失的手机,到被害人李柱(化名)经营的手机店变卖,但李柱未予收购。两天后,田、李二人将李柱骗到一家烧烤店饮酒吃饭。在此期间,李某饮酒过量倒地摔伤面部。
傅某指使李某、田某等捏造“李柱收购被盗手机,并将李某殴打致伤”的事实,向公安机关进行控告,致使李柱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七日,李某等还得到李柱8000元的“赔偿款”。
发生矛盾纵火行凶
数日后的一个午夜,傅某与李某等多人驾车来到南开区广开二马路附近伺机抢劫。当场抢得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腰包一个,内有诺基亚手机一部、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一张。作案后,傅某等人持银行卡从自动取款机内提取现金人民币500元。
除此之外,傅某因与某台球厅老板发生矛盾,于一天晚上,与同伙携带汽油在台球厅门前放火。因发现及时,未造成严重后果。傅某还在本市一拉面馆纵火,员工及时发现并施救,才未造成严重后果。此外,傅某、闫某等还犯有盗车罪行。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傅某犯放火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盗窃罪、诬告陷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闫某犯放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田某犯诬告陷害罪,获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