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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0日,经柏溪镇某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介绍,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三个月后,受害人何某在其姑妈的陪同下来到天池派出所报案。警方经过侦查,卢玉敏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牟某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被批准逮捕。(5月10日新华网)
一个灵魂肮脏到可以花6000元嫖宿幼女的局长,居然在告发抓获后,以其人属于不知道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被警方认定为不构成犯罪。这就让人十分的搞不懂了,无论犯罪嫌疑人怎样狡辩,奸淫幼女是不是事实?既然是事实,怎么又冒出个不构成犯罪的法律定性?法律是要靠事实来说话的,不能因为嫌疑人自称不知道,就可以将所犯的罪行推托个干净。局长嫖宿幼女有凭有据,岂能凭一个“不知道”就可以逍遥法外,这是执法者的施恩,是对法律的极大亵渎。
无独有偶,就在一个月前,贵州省习水县5名公职人员因涉嫌嫖宿幼女,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而浙江临海的一位副局长也因嫖宿幼女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
同在一个共和国天下,同一部宪法,怎么宜宾县的这位局长嫖宿幼女就可以轻而易举的逍遥法外了?难道就凭一个犯罪嫌疑人的一句“不知道”,不知道就能否认其犯罪事实了?
眼下有关犯罪嫌疑人是嫖宿幼女还是强奸幼女的法律定性在法律界争论的沸沸扬扬,这回又冷不丁冒出个犯罪嫌疑人所谓的“不知道”,就可以不构成犯罪。要按这个不成文的怪论推理下去,大凡嫖宿幼女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轻易的以自己“不知道”,而将其犯罪的丑恶行径粉饰的四面光光,这样一来又会有多少嫖宿幼女的家伙,成为法律严惩的漏网之鱼。
所谓的知道不知道,不能光凭犯罪嫌疑人的口说,法律的定性最终还是要以事实来说话,既然犯罪事实已经昭然若揭,就不能亲信犯罪嫌疑人的一时口供。我们通常所说的“口说无凭”,以事实为准绳,执行法律更应当不能违背事实。
无论怎么说,一个花巨款嫖宿幼女的局长,不论其有什么理由,都是一种令人发指的犯罪,怎么能以一个“不知道”,就可以大而皇之的逍遥于法律严惩之外呢?如果宜宾县局长嫖宿幼女被宣判为不构成犯罪的最终结果成立,其恶劣影响将是难以估量的。在这种“不知道”的荒诞言辞掩盖下,嫖宿幼女不构成犯罪,是不是对嫖宿幼女犯罪的一种怂恿?对罪犯网开一面,就是对人民的犯罪。联想到,近一个时期来嫖宿幼女案屡屡频现,我们的法律对保护未成年人,对打击卖淫嫖娼的社会丑恶行径,是不是过于心慈手软了。
岂能让局长嫖宿幼女逍遥法外,糟践祖国的花朵罪加一等。看看孩子在被胁迫、引诱而受到身心极大摧残的悲惨遭遇,听听受害孩子家长欲哭无泪带血的控诉,稍有一点人道正义感的人,又怎容忍局长嫖宿幼女逍遥法外。(刘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