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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0日,经柏溪镇某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介绍,四川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三个月后,受害人何某在其姑妈的陪同下来到天池派出所报案。警方经过侦查,卢玉敏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牟某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被批准逮捕。(5月10日《四川在线》)
卢玉敏官至局长,应是阅人无数,即使没有被告知受害人未满14周岁,也不难看出其稚嫩,要说真不知道笔者是无论如何也难相信的。可这却成了他不构成犯罪的理由。这不得不说是现行法律的悲哀,也引发了另一个问题,即该如何保护幼女。
假设此次卢玉敏被判犯罪、得以更重的处罚,但对当事人的伤害已然形成,是无可挽回的。这就变成,法律只能处理已在的事实,总是在伤害发生后才有作用,这显然太过被动,难言意义。防患胜于未然,目前,在我国强迫、引诱幼女“卖淫”和“嫖宿”幼女问题比较突出。一方面需要严厉打击这类型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如果犯罪行为能在发生前就得到震慑,那么犯罪行为应该会少很多,才能真正起到保护的作用。
可惜《刑法》第360条却单独规定了“嫖宿幼女罪”,因而不能根据《刑法》第236条的“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来予以定罪,这让人遗憾,如习水县的嫖宿幼女案不是以强奸幼女来起诉就引发不少的质疑。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而在嫌疑人不承认的情况下,要判定是否嫖宿、奸淫幼女就难以举证,这会使不构成犯罪的“卢玉敏”越来越多。
现行法律会如此规定,其问题在于把幼女当作有责任意识的主体,可幼女小小年纪判断、认识能力尚浅,如何能对自己负责?而是应该将其当作弱势群体、而不是责任人来看待。
其实,早在08年全国两会和今年,都有政协委员呼吁修改“剽宿幼女罪”,建议将“嫖宿”幼女行为以强奸罪(奸淫幼女)论处。窃以为,这样还远远不够,有“不知未满14周岁”就可能不构成犯罪这个硬伤在,要定罪就不容易,也难起到震憾、预防的作用,而应改为不知对方未满14周岁也定性为强奸幼女罪并从重处罚,而不应为了避免嫖客遭到重罚而伤害了幼女,从而起到较大的预防作用。(毛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