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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再读——宜宾国税分局长6000元嫖幼 警方认定不构成犯罪 |
2008年12月20日,经柏溪镇某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介绍,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三个月后,受害人何某在其姑妈的陪同下来到天池派出所报案。警方经过侦查,卢玉敏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牟某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被批准逮捕。 【点击观看全文】
| “嫖幼”是“最令人恶心的犯罪” |
嫖幼局长不知幼的依据何在——关于“嫖幼”是否构成犯罪有两则司法解释: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两条解释有细微的区别,但在侦查起诉阶段,公安和检察机关当然应该依照最高检和公安部的司法解释,即只要不能排除“知幼”的“可能”,公安机关就应该刑事立案。那么,宜宾县公安局是怎么排除这种“可能”的呢?……【点击观看全文】
为何国税局长嫖宿幼女不构成犯罪——按照宜宾有关方面的解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嫖宿幼女罪的前提是明知或可能知道受害人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通常来说,犯罪嫌疑人往往不会承认自己明知或者可能知道受害人不满14周岁,如果仅仅听信嫌疑人的辩解,完全是不可靠的。宜宾有关方面认定“卢玉敏的行为属于与不知道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依据从何而来,报道中并没有详细说明,我们就不得而知。到底是受害人成熟得让人感觉不像是幼女,还是她亲口说过已经满了十四周岁———如果有关方面不能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卢玉敏不明知或者不可能知道受害人是幼女,就难免遭到质疑。……【点击观看全文】
嫖宿幼女罪让人有切齿之恨——法律有“病”,不仅起不到惩恶扬善的作用,还势必构成对社会巨大的破坏,“嫖宿幼女罪”的规定真是让人咬牙切齿!早在08年和今年的全国两会上,都有政协委员呼吁修改“嫖宿幼女罪”,建议将“嫖宿”幼女行为以强奸罪(奸淫幼女)从重论处,足见此问题的严重性。……【点击观看全文】
买处局长岂能罚款了事——一位年近五旬的政府官员,花6000元“买处”——和一位比自己女儿还小的小女孩发生性关系,即使钻了法律的空子,不构成犯罪,也是天理难容、人神共愤。这种人还能留在公务员队伍,“舞照跳,官照当”,百姓会答应吗?再进一步,公众难免要问:一位税务分局局长,出手阔绰,一下子掏出6000元“买处”,他的钱从哪里来?这种官员除了道德,还有没有经济问题?事实一再证明,权与钱、权与色,如影随形。……【点击观看全文】
权力与法律,就竟谁强奸了谁???腐败的官风
